作者:济南证书制作 | 发布于:2022-5-31 8:4:0 | 浏览: 次
2.单位证人.将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机构)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证人是我国所特有的。单位证人不同于自然人证人,其不具有案情的特性,其作证的方式通常是单位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出具书面文件。《民诉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了单位证人的作证方式,“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出庭作证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因此,证人仅在具有正当理由并经法院许可时,才能免予出庭作证。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民诉》明确其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要有其他相关佐证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
法律,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在庭审中要需要如实陈述事实,如果作的,可能构成罪,依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向代表国家行使裁判权的法院所尽的一项公法义务,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理应由法院代表国家向证人给付,并最终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而由当事人负担。《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首次明确,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依法通知证人作证的,由先行垫付。由于没有同时明确费用支付的标准,实践中很难真正执行。对此,《民诉释》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民诉释》的相关,证件制作联系方式对于民事行为,除对作的证人证言不予采纳之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以何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民事行为的刑事责任形同虚设。《中华人刑法》(“《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罪仅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行为,而不适用民事诉讼中的行为;并且罪并非单位犯罪,该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证人。
《民诉释》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情形的,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未经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准许的除外。”按照该,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为说明和印证己方主张,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提交申请书和证人名单,由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证人出庭的决定。二是当认为因审理案件需要查明的,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适格的自然人证人能够借助其感觉器官对案件进行实际,并能够通过组织语言如实地表达其亲历的案件事实。未成年人只要能够辨别、正确表达意思的,可以作证人。
需提示注意的是,时间要求不再适用《民诉规则》的当事人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要求不再适用《民诉规则》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而变为“举证期限届满前”。并且,法院经审查决定批准证人出庭作证的,会事先通知;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擅自到庭,当事人也不得擅自将证人带到法院等候出庭作证。
民事行为屡见不鲜的原因之一是很多证人作证意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因此有必要要求证人签署,当事人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对其形成心理强制,以预防行为的发生。根据《民诉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条的,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做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证人应当在上签字或捺印。证人签署的后果是,该证人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虽然这种保证并不能完全消除行为,但是有利于增强证人作证的责任感,能够起到心理约束和法律威慑的作用。
出庭作证并接受和当事人的直接询问,是证人的义务。经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作为例外,《民事诉讼法》第七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许可,可以通过提供书面证言、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所谓“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根据《最高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民诉》”)第五十六条的,是指有以下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民事诉讼的证人是指除诉讼参与人之外,了解案情、并就自己的向法庭陈述事实的单位或个人。《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判断单位或是否有承担作证义务的标准,也是判断证人资格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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