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济南证书制作 | 发布于:2024-9-6 12:34:42 | 浏览: 次
第一百七十一条 居平易近户口簿和居平易近身份证是证明身份的证件,处置需要证明身份的相关时,该当按出示居平易近身份证、居平易近户口簿,机关不再对居平易近身份证、居平易近户口簿已记录消息出具证明。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机关供给或者出具的《户口登记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该当由经办签章,并加盖户口公用章。
对急需登机、乘火车、船舶、住旅店、加入的国度测验,因丢失、被盗或者健忘照顾等缘由无法出示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坐、口岸等机关和旅店、科场辖区机关通过查询全国生齿消息办理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打点姑且身份证明并说明无效刻日,用于姑且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店、加入测验。
(一)姓名、性别、平易近族成份、出华诞期、身份号码变动更正或者因户口迁徙,正在居平易近户口簿上未表现的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动更正,向做出变动更正的机关申请出具《户口登记项目变动更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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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 需要证明下列事项之一,凭居平易近户口簿、居平易近身份证或者护照均无法证明的,能够提交居平易近户口簿、居平易近身份证以及写明申请用处的书面材料,申请出具户籍证明,机关该当按照户籍档案记录内容照实出具。
(三)因济南证书制作、插手外国国籍、出国(境)假寓、被判处徒刑登记户口或者反复(虚假)户口被登记的,向登记户口的机关申请出具《户口登记证明》。查对本人或者近亲属原始户籍档案材料的,机关该当按照查找、查对出具户籍证明,不得供给原始档案材料或者复印件。